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对一起走私毒品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走私毒品罪正规配资炒股线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2025年至2026年期间,王某让其身在国外的家人将大麻电子烟藏匿在钙镁锌复合营养补充剂的瓶内,通过快递从国外邮寄至国内。2026年1月,王某在收取申报品名为“钙镁锌复合营养补充剂”的快递时被当场抓获。
民警从该快递中起获大麻电子烟10支,随后又在王某家中搜出其此前已收到的同类电子烟6支。经称量与鉴定,上述电子烟内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黄色膏状物,净重共计6.9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走私的6.92克大麻制品属于“其他少量毒品”,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官特别提示,涉案电子烟中含有的四氢大麻酚(THC)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法律严格禁止的毒品。虽然电子烟本身不违法,但一旦含有此类毒品成分,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王某明知大麻禁止入境,仍采取伪报、隐匿方式走私,属于明知故犯。
法官提醒公众,毒品伪装形式多样,但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每一位公民都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正规配资炒股线上,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念之差毁掉个人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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